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有以下两个特点: 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识别和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是商标的基本功能。驰名商标与其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它所产生的“认牌购物”、“顾客吸引力”的功能能够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 商品质量恒定、优良。驰名商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尽管有高、中、低不同档次,但其质量水平都能保持连续性、稳定性,质量可靠。商品或服务的良好信誉凝结为商标的知名度,对消费者来说,驰名商标即意味着可靠的商品质量和良好的企业声誉。 一、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必要性 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是和商标所有人长时间的辛勤努力和财力、物力的大量投入分不开的。然而,在工商业活动中,驰名商标受假冒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程度远甚于普通商标,如将他人驰名商标或者相近商标抢先注册或者使用于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将他人驰名商标或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或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近年来迅猛发展的以国际互联网为媒体的电子商务中,将他人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则是一种新的侵害方式。各种侵权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使广大的消费者蒙受损失。笔者认为,建立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不仅是商标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是禁止不正当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最早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是《巴黎公约》。该公约第6条之2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不论在请求保护的成员国注册与否,应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和禁止他人使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含有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巴黎公约》第6条之2进行了补充。1、《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也必须适用于服务商标。2、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和服务。只要在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了这种商标,表明有关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并有可能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的,保护就必须延及到这些商品和服务上。3、对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确定相关公众对某一商标的知晓程度时,不仅要考虑该商标通过使用产生的效果,还应考虑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促销宣传所产生的影响。 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即开始实施保护驰名商标的工作。实务中依据《巴黎公约》承担保护外国驰名商标的义务,本国企业的驰名商标也给予特别保护,同时运用《巴黎公约》的机制对“同仁堂”、“蝴蝶”等商标在境外被抢注提出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制止了抢注行为。
无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