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不良影响的判定标准应该是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和一般反应。”廖俊铭对记者说,比如,以名人的姓名或者其谐音字作为商标,会侵犯名人的姓名权或者名誉权;重大事件或者著名景点的名称是社会公共财产,如果被某一个人或企业注册成商标据为己有,显然是不合适的。有一些低级下流的词汇如果被注册成商标广为传播,不良影响更是显而易见。还有的词有特定含义,已在人们心目中象征着正面的形象,如果注册在某些商品上会产生反面的联想和影响。有的“不良影响” 商标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的其他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专家告诉记者,实际上,商标法不仅不允许“不良影响”商标获准注册,而且明确禁止有“不良影响”的标志被当作商标使用。商标法第10 条第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48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这位专家告诉记者,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基层执法人员总是坐等商标局对这些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实际上,对不良影响商标,不是商标局是否核准其注册的问题,而是商标法明确禁止其作为商标使用的问题,是必须依法予以积极查处的问题。
“抢注恶俗、怪异商标的现象已经愈演愈烈,必须引起人们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警觉和重视。”廖俊铭对这一现象表示了深深的忧虑,他建议有关部门。建议采取有关措施遏制这种不良现象的进一步泛滥和蔓延。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这位专家告诉记者,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基层执法人员总是坐等商标局对这些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实际上,对不良影响商标,不是商标局是否核准其注册的问题,而是商标法明确禁止其作为商标使用的问题,是必须依法予以积极查处的问题。
“抢注恶俗、怪异商标的现象已经愈演愈烈,必须引起人们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警觉和重视。”廖俊铭对这一现象表示了深深的忧虑,他建议有关部门。建议采取有关措施遏制这种不良现象的进一步泛滥和蔓延。
知识产权专家介绍:郑朝才,大学毕业,中国财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15年知识产权代理经验,累计办理300余件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擅长代理商标争议、异议,专利复审,版权侵权案件及相关领域行政诉讼案件。电话:1860129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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