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俗商标抢注现象泛滥
女子十二乐坊的创始人和掌门人王晓京向记者提供了有人将“女子乐坊”用作商标使用在性用品上且已提出商标申请的相关资料。王晓京告诉记者,令他无法容忍的是,抢注商标的企业负责人竟声称之所以用“女子乐坊”作为产品名称,是因为乐坊女子的形象与该产品所针对的性行为形象十分酷似。
据记者了解,这一事件并非孤立的个别案例。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连锁集团董事长廖俊铭告诉记者,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被人在避孕套产品上抢注申请的人名商标就有“木子美”、“莱温斯基”、“超级女声”、“芙蓉姐姐”等;在避孕套产品上抢注的影视剧名商标也有“绝代双骄”、“无间道”、“绿茶” 等。
廖俊铭说,除此之外,还有如下千奇百怪的商标名欲被抢注在五花八门的产品或服务上:如“泻停封”(谢庭锋)止泻药、“酥友朋”(苏有朋)沙琪玛等。
廖俊铭分析说,从目前的情况看,这种靠怪异和恶俗来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商标大致可分成3类,第一类是用名人的姓名或其谐音字注册商标;第二类是用重大事件注册商标,如“非典”、“苏丹红”;第三类是涉及著名景点的商标,比如,有人曾申请注册“天安门”。这几类商标由于运用的都是一些知名度很高的词汇,其影响是“深远”的。
创新不可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认为,在商业社会,品牌不仅是消费者购物和寻求服务的“路标”,而且越来越深入地影响着公众的生活。商家为了出奇制胜,免不了一些创新,但是,上述“创新”是对公序良俗的诋毁。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一般人心目中,“女子乐坊”是一种青春美的化身,如果被用在不恰当的地方,不仅会让一些爱屋及乌的青少年的性道德受到冲击,而且也会对社会公德造成难以估量的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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