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闽民终字第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锦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鲤城区新门街南区11幢410室。 法定代表人蔡一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建国,男,194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鲤城区新门街427号南11幢410室。 委托代理人张少鹏,福建侨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东梁,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晋江市八角楼3号。 原审被告蔡建国,男,194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鲤城区新门街427号南11幢410室。 原审被告蔡一鹏,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鲤城区新门街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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